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543号 原告王XX,女,汉族,住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胡留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XX与被告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朱晓东,被告葛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留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其与葛XX于2012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葛XX以上门女婿的形式,双方于2012年在其家中举行了结婚典礼。后于2013年1月4日在确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月2日,双方婚生一女儿,名叫葛XA。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极为不和。葛XX对其婚前的一段婚姻一直耿耿于怀,经常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和侮辱。为了缓和双方的关系,其于2013年6月将婚前和父母生活期间积攒的70000元钱存到葛XX名下,但葛XX并没有改变,仍然对其及父母进行辱骂和侮辱,并将其母亲打伤。2014年1月,葛XX回老家居住,并将其名下的25000元钱和原有的70000元钱存款隐匿到葛XX母亲的名下。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葛XX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葛XX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300元(从2014年11月起付至2023年1月止,每月按500元支付);依法分割约10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葛XX辩称,原告王XX的诉称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4日,双方在确山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1月2日,双方婚生一女儿,名叫葛XA。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王晓红为此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近期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且原告王XX也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不予准许。同时,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共同营建美满和谐的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葛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