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501号 罪犯黄振锋,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2003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振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黄振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20日,在许昌市建设路与古槐街交叉口,黄振锋因琐事纠集他人殴打郑某某致轻伤。2010年9月3日,在许昌市某会所门口西侧,黄振锋因琐事和石某某发生争执厮打,黄振锋持刀将石某某刺成重伤,将张某某刺成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黄振锋的家属代其赔偿郑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各6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黄振锋系累犯。 罪犯黄振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9月、2014年2月、6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振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振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