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31号 罪犯郭松建,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高中文化,捕前住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南密新路4排102号院。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松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郭松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至12月期间,郭松建称自己有能力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儿子安排到郑煤集团上班,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现金50000元,赃款已挥霍。2012年4月16日,郭松建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郭松建表示谅解。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10月9日缴纳罚金2000元。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认为,罪犯郭松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郭松建予以假释。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郭松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松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