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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威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39号 罪犯郭亚威,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大学文化,捕前任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公司商周高速公路第四标段项目部经理。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39号
罪犯郭亚威,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大学文化,捕前任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公司商周高速公路第四标段项目部经理。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1)柘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亚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5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郭亚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时任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公司商周高速公路第四标段项目部经理的郭亚威伙同该项目部总工程师李备战,向承包该标段工程的侯某提出索要20万元好处费,侯某同意给10万元。2007年2月份,郭亚威安排李备战之弟李某找侯某拿好处费,侯某在领取50万元工程款后,将10万元交给李某。2008年2月,李某通过银行转帐转给郭亚威帐户上5万元。2011年3月,侯某向有关领导反映此事,纪委找郭、李二人谈话,郭亚威于2011年3月12日退回赃款10万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郭亚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2013年4月获得表扬奖励;201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2013年10月获得表扬奖励;2014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2014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亚威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亚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林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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