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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殿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40号 罪犯耿殿宇,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大学本科,2003年至2007年任许昌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08年至案发任许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委员、副主任。现在河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40号
罪犯耿殿宇,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大学本科,2003年至2007年任许昌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08年至案发任许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委员、副主任。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鄢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耿殿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7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耿殿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上半年至2010年,耿殿宇利用其担任许昌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拔干部、调动工作、承揽工程、购买土地等提供帮助,先后29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1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犯系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又退出所有受贿的款项;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罪犯耿殿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表扬奖励;2013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2013年10月获得表扬奖励;2014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2014年7月获得表扬奖励。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耿殿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殿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林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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