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中朝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30号 罪犯赵中朝,曾用名赵七,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南省禹州市梁北镇双庙村。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30号
罪犯赵中朝,曾用名赵七,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南省禹州市梁北镇双庙村。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中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赵中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至8月间,赵中朝伙同赵永志预谋后,以赵永志在许昌县农村信用社上班可以办理贷款为由,在许昌市、禹州市多地分别骗取韩某等8名被害人157500元,因被害人索要,退回32000元。在审理中,赵中朝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害人均对赵中朝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赵永志及亲属退赔四名被害人3000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认为,罪犯赵中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赵中朝予以假释。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赵中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后果、原判刑罚、财产刑执行及服刑期间的考评、奖惩等情况,该犯尚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中朝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林强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耿殿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