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33号 罪犯王玉强,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南省中牟县八岗镇八岗村316号。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玉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王玉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潘某在王玉强的店内订购石材,后因石材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11年11月13日15时许,王玉强纠集单海江、王林刚、单志献等人在中牟县一小区内向潘某讨要石材款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玉强伙同他人用木棍、镀锌管将潘某和李某打伤,致二人轻伤,经鉴定潘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审理过程中,单海江、王林刚、单志献的家属分别与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该犯系共同犯罪。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认为,罪犯王玉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王玉强予以假释。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