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保亮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38号 罪犯张保亮,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文化,捕前任许昌县畜牧局畜牧股股长,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畜牧局家属院2号楼5楼东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738号
罪犯张保亮,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文化,捕前任许昌县畜牧局畜牧股股长,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畜牧局家属院2号楼5楼东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64号)。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保亮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6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张保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份、2010年初,时任许昌县畜牧局畜牧股股长的张保亮,在组织许昌县生猪规模养殖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过程中,明知许昌市兴牧猪场、鑫牧良种猪场、许昌市天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猪场不符合申报条件,却认定为符合条件上报,致使三家养猪场违规获批1400000元补贴资金,且已拨付到位1100000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100000元。案发后,许昌市天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退回420000元。2009年至2010年间,张保亮利用其担任许昌县畜牧局畜牧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2000元,为行贿人申请国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谋取利益。该犯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涉案的款物。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认为,罪犯张保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张保亮予以假释。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后果、原判刑罚及其服刑期间的表现等情况,该犯尚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保亮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林强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变化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