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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立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6号 罪犯宋立庆,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新野县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6号
罪犯宋立庆,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9日作出(2011)叶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立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21日交付河南省XX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宋立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宋立庆在网上购买工具预谋盗窃车辆。2010年10月1日晚18时许,宋立庆伙同张松鹤窜至叶县政府路北段,将高某某的本田轿车盗走,后经张智会介绍,该车以23800元的价格卖给罗红水。经鉴定,该车价值127119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回退还。2010年10月15日,公安干警在张松鹤住处搜出手枪一支,制式子弹五枚,经查,该枪及子弹系宋立庆于2010年9月28日交于张松鹤保管持有。该犯系累犯。
罪犯宋立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立庆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立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林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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