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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涛与谷会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54号 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9月21日,汉族。 被告谷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10月20日,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朝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54号
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9月21日,汉族。
被告谷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10月20日,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朝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自由认识并恋爱,同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3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2月10日生育女儿李XX、2012年1月28日生育儿子李某X。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及患有乙肝病情的事实。婚后被告好逸恶劳,在家庭生活中未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原、被告结婚证二份;2、证人李延青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隐瞒年龄、病史,也没有找原告父母的事,婆媳关系相处很好。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自由认识并恋爱,同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3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2月10日生育女儿李XX、2012年1月28日生育儿子李某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也存在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不和的情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即使有矛盾,夫妻双方均应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从维护家庭稳定、给予子女更完整的家庭的角度来处理问题。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富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