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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铃,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信重机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铃,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信重机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甡堃,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洛阳市利恒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尧,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宇辰,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钟铃打电话给李某某,以替其外甥刘甡堃还钱为由,约李某某到拖厂大门口毛主席像处见面。后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先后赶到拖厂大门口毛主席像处,钟铃、刘甡堃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刀具将刘甡堃胸部、钟宇辰腹部划伤,后跑进一拖集团大门内厂区。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追至大门内厂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胸部及左手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腰背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钟铃打电话给李某某,以替其外甥刘甡堃还钱为由,约李某某到拖厂大门口毛主席像处见面。后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先后赶到拖厂大门口毛主席像处,钟铃、刘甡堃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刀具将刘甡堃胸部、钟宇辰腹部划伤,后跑进一拖集团大门内厂区。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追至大门内厂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胸部及左手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腰背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四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的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四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25万元,被害人建议人民法院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郑某、霍某某的证言、诊断证明、物证、鉴定意见、照片、和解协议、转帐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钟铃、刘甡堃、马尧、钟宇辰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甡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钟宇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智峰
审 判 员  皮晓舒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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