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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克敏受贿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克敏,女,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本科文化,河南推拿职业学院计划财务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7月5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克敏,女,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本科文化,河南推拿职业学院计划财务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7月5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9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文、苑成伟,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克敏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克敏及其辩护人许文、苑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许克敏在担任河南推拿职业学院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王红强(另案处理)提供招投标方面的帮助并收受王红强贿赂共计23.6万元。
1、为在河南推拿职业学院承揽项目,王红强在2009年12月份帮被告人许克敏购买了一辆丰田卡罗拉轿车,其中8.6万元是由王红强支付。
2、2011年3月,经被告人许克敏帮助,王红强借用郑州兴国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做成人体器官模型采购生意。为此,被告人许克敏收受王红强贿赂10万元。
3、2012年7月,经被告人许克敏帮助,王红强借用郑州市通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做成等速测评系统和X光机采购生意。为此,被告人许克敏收受王红强贿赂2万元。
4、2012年7月,经被告人许克敏帮助,王红强借用河南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做成医疗设备(飞利浦双排CT)采购生意。为此,被告人许克敏收受王红强贿赂3万元。
二、被告人许克敏在担任河南推拿职业学院计划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王延峰提供迅速付款的帮助,同时为王延峰儿子安排工作提供了帮助,并分三次共收受王延峰贿赂1.8万元。
三、被告人许克敏在担任河南推拿职业学院计划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财务科出纳王易梅跑工作转编制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易梅贿赂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克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许克敏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王红强垫付的8.6万元购车款其已经归还了,该款不属于受贿款,另王易梅给的2万元是为了让其帮忙跑编制的,并不是送给她的,也不属于受贿。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克敏主动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许克敏在担任河南推拿职业学院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王红强(另案处理)提供招投标方面的帮助,并收受王红强的贿赂。
1、2011年3月,经被告人许克敏帮助,王红强借用郑州兴国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做成人体器官模型采购生意。事后,被告人许克敏收受王红强送的现金10万元。
2、2013年8月,经被告人许克敏帮助,王红强借用郑州市通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做成等速测评系统和X光机采购生意。事后,被告人许克敏收受王红强现金2万元。
3、2013年8月,经被告人许克敏帮助,王红强借用河南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做成飞利浦双排CT机采购生意。事后,被告人许克敏收受王红强现金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许克敏的供述,供认了她在担任河南推拿职业学院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其提前掌握购买计划的便利条件,向王红强提供了学校的采购项目计划,王红强根据提供的计划投标,先后顺利与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做成了人体器官模型采购等三次生意,并收受王红强以感谢费名义送来的现金15万元。
2、王红强的陈述,证实了在2011年和2013年间,他根据许克敏提供的购买计划进行准备并投标,先后做成了河南推拿职业学院的三个采购项目。为了感谢许克敏,每次在货款付清之后他都给许克敏一定的好处费,三次共计15万元。
3、证人证言、招投标资料、付款凭证、河南推拿职业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二、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许克敏在担任河南推拿职业学院计划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该校的供应商王延峰在采购和付款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分三次收受王延峰送来的现金共1.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克敏的供述,供认了在担任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铁皮柜供应商王延峰在采购和付款等方面提供了照顾,王延峰为了表示感谢以及为了其儿子转业后安排工作等原因,先后三次向她送现金共1.8万元。
2、王延峰的陈述,证实了其为了保持长期供货关系并及时支付货款,同时也想将来给其子安排工作等原因,先后三次送给许克敏现金1.8万元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许克敏到案后,向检察机关提供了王志林涉嫌受贿犯罪的重要线索,后检察机关对王志林另案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许克敏将受贿款16.8万元退缴给检察机关。
上述事实还有被告人许克敏的任职文件、情况说明、结算票据、河南推拿职业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克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许克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垫付购车款8.6万元及收受王易梅2万元不是受贿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克敏自愿认罪,且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克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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