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巍,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海勇,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巍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巍及其辩护人朱海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巍的父亲系原洛阳市工学院党委书记,被告人王巍自2008年以来,利用其家庭背景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办理孩子入学、上班和承包河科大工程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一、2009年,被告人王巍以帮助被害人冯某某办理孩子入学为名,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34000元钱。被告人王巍收到钱后并未将钱用于办理孩子入学,而是将赃款用于还账和自己消费。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王巍母亲将34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冯某某。 二、2009年7月份,被告人王巍以给被害人赵某某的侄子和外甥安排到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上班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共130000元,后被告人王巍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被告人王巍偿还赵某某20000元。 三、2011年6、7月份,被告人王巍以给被害人朱某某的孩子 办理上大学和三本转二本为名,骗取朱某某36000元。 2012年初,被告人王巍以给被害人朱某某的战友周某某的孩子办理到洛阳师范学院上大学为名,骗取周某某共195000万。后被告人王巍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被告人王巍偿还朱某某5000元。 四、2013年7月份,被告人王巍以能让被害人马某某的孩 子到洛阳市轴一中上学为名骗取马某某现金和烟共31000余元。 五、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王巍以能给被害人刘某某在河科大上学的女儿转专业为名,骗取刘某某现金36000元。被告人王巍收到钱后,并未给被害人办理此事,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王巍于2012年12月退还刘某某3000元。 六、201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王巍以自己的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事后可以给被害人付某某分得分红为由,多次骗取付某某现金共计370000元。后经付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王巍以在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美景新城帮被害人买房并帮其付清房款为名推脱还款。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巍拿着偷配的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美景薪城2号楼2701号房子钥匙交给付某某,致使付某某在装修过程中被告知该房子王巍并未购买。被害人付某某得知被骗后开始向王巍索要钱款,被告人王巍偿还付某某70000元。 七、2009年7月份,被告人王巍以能将丁某某的朋友刘胜 财的孩子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办理三本转二本为名骗取刘某某42000元。 2011年7月份,被告人王巍以自己在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有工地,能帮被害人丁某某揽医院工地工程为名,骗取丁某某现金70000元。2012年4月份,河科大一附院的工程全部由省六建中标,此时被害人丁某某发现被骗。后被害人向王巍索要钱款,王巍退还被害人35000元。 八、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王巍以自己在河科大一附院外科楼有工地和在宜阳县有工地,需要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索某某200000元。2013年,被告人王巍以在外欠钱,若不还款将无法索要之前的工程款为名取得被害人索某某的信任后,让被害人索某某帮其偿还欠款100000元。后又以需要给工程的领导好处费.以便于好要工程款为名,骗取索某某15000元。 九、2013年9月,被告人王巍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孩子在招教考试面试方面帮忙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3500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巍又给被害人办的事情已经有了眉目,需要在送些烟酒为名,骗取被害人烟酒钱6880元。 十、2011年,被告人王巍以给被害人刘某某帮忙购买经济 适用房为名骗取刘某某现金190000元。后经刘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王巍及其亲属退还刘某某130000元。 十一、2013年,被告人王巍以能让被害人朱某某的孩子到河 南科技大学上本科为名,骗取朱某某现金60000元。后王巍父母退还朱某某现金10000元。 十二、2011年,被告人王巍以能让被害人华某某的表弟到河科大新区医院上班为名,骗取华某某现金7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1、其没有以自己家庭背景为名进行诈骗。每次都是受害人通过朋友关系找到王魏,主动给钱,想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实现不正当的目的。2、其偿还赵某某、朱某某的钱都是在案发前主动还的。3、其未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而是被黄志勇敲诈了。4、案发前已经退还的数额,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计入诈骗数额。5、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至第四起犯罪没有异议。对第五起,王巍不认识刘某某,没有为刘某某女儿转专业的能力,是刘某某通过高歌找到王巍帮忙,高歌给了王巍36000元,事没办成,王巍退3000元给了刘某某的妻子,又让索某某退高歌了15000元,实际上还给刘某某了18000元。对第六起案件。王巍与付某某是借款关系,属于经济纠纷,不是诈骗,欠付某某的钱不属于诈骗,不应计入诈骗数额,且王巍只收到了27万多,还了7万元。对第七起,王巍在一附院是有工地的,丁某某说不干了,王巍就把七万都退还给孟献亮和丁某某了。丁某某找王巍帮刘某某的孩子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办理三本转二本,王巍当时答应了,收了40000元,而不是42000元。王巍把40000元钱给了学校汽车队的队长李宝强,李宝强死了,事没有办成,王巍不是诈骗。对第八起,王巍称在宜阳有香泉打桩的工地,欠索某某的钱是借款关系,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对指控诈骗刘某某的事实有异议,王巍有帮助购买经济适用房能力,还了十三万元,剩下的六万元是被敲诈了。 被告人王巍的辩护人辩称,1、王巍与付某某、索某某系朋友关系,并出具有借条,王巍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2、王巍在案发前已归还了部分钱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属于诈骗,该部分钱款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3、王巍在2014年1月14日被刑拘,在被刑拘之前仅有两个人即冯某某和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巍在被刑拘当天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全部供述,而且数额很大,涉及人数众多,供述的罪行较重,应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处罚。4、王巍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被告人王巍以帮助冯某某办理冯某某朋友罗某某孩子入学为名,骗取冯某某、罗某某人民币34000元钱。王巍收到钱后并未将钱用于办理孩子入学,而是将赃款用于还账和自己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巍母亲将34000元退还给冯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的一天,冯某某找到王巍让王巍将朋友罗某某的孩子办理入学,前后总共给了王巍34000元。王巍将钱用于还自己的外账。期间王巍谎称给找的是涧西区教育局的韩科长,但是其并没有将事情给韩科长说过,也没有去找过韩科长。2014年1月10日,王巍的母亲帮王巍还了34000元。 2、被害人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6月,冯某某的朋友托冯某某给孩子办理入学,王巍称其父亲是原河南科技大学的党委书记,在教育界有很多以前的下属。冯某某相信后,问王巍怎么办理,王巍说办事需要花四万元。后冯某某于2013年7月分三次将四万元给了王巍,王巍并未办理入学的事情,问王巍要钱,王巍一直拖着未给。经了解后,才知道王巍并未给其办事。 银行转账凭证证明,2014年1月10日,王巍的母亲蔡扶清向冯某某转款34000元。 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王巍打电话找韩某某办理学生入校的事,韩某某当时回绝了,没有与王巍见面。 另有证人罗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二、2009年7月份,王巍以给被害人赵某某的侄子和外甥安排到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上班为名,骗取赵某某现金共130000元,后王巍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前,被告人王巍偿还赵某某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2009年,王巍通过刘某某认识了赵某某。2010年7月,王巍借了赵某某50000元,还了30000元,还欠20000元。后刘某某找到王巍让王巍帮忙将赵某某的侄子和外甥办理到河科大一附院上班。因欠外债太多,王巍便答应了。后王巍分多次共从赵某某处拿了130000元,加上之前借的20000元,打了一张150000元的条子。王巍骗赵某某说给他找的是河科大一附院杨院长,但是并没有去找过杨院长,也没有给杨院长提过此事。2012年,刘某某开始向王巍要为赵某某办事的钱,王巍给刘某某了10000元,没有打条子。2013年8月的一天,王巍的母亲还赵某某20000元,赵某某打了一张收条。 被害人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2年3月,赵某某通过朋友刘某某认识了被告人王巍,在聊天时,王巍说在洛阳市新区要建设一所新河科大一附院。王巍说其父亲是原河南科技大学党委书记,现在有很多以前的下属在河科大多个部门任职。赵某某想让侄子办到河科大一附院干行政工作,便让王巍通过其父亲的名义帮忙,王巍答应后,分二次共给了王巍130000元。到2012年9月,王巍还没有办成,并称正在办理。赵某某找到王巍的父亲后,王巍的父亲并不知道此事,才知道被骗了。后王巍向赵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 王巍于2012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及收条各一张证明,赵某某委托王巍给自己的侄儿和外甥找工作去科大附属医院上班,一次性交付王巍150000元。 4、赵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2013年7月31日,赵某某向王巍出具收到退还20000元的收条。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刘某某、赵某某、王巍聊天时,王巍说新区要建一座河科大一附院,赵某某就想着问问王巍是否可以通过其关系帮助自己家的侄子和外甥办到医院去工作,王巍答应了,并说此事需要花钱办理。赵某某分两次共给了王巍130000元,两次刘某某都在场。后由王巍出具了收条。 6、证人杨某某证言,王巍没有找杨某某说过去河科大新区医院上班的事。 三、2009年7月份,王巍以能将丁某某的朋友刘胜 财的孩子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办理三本转二本为名骗取刘某某42000元。 2011年7月份,王巍以自己在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有工地,能帮被害人丁某某揽医院工地工程为名,骗取丁某某现金70000元。2012年4月份,河科大一附院的工程全部由省六建中标,此时丁某某发现被骗。案发前,王巍退还被害人3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2009年7月,丁某某的一个朋友从江西来洛阳找到王巍,想把自己的孩子安排到江西去上学,但是王巍在那边没有关系。最后对方想通过王巍将孩子安排到河南上学,并给了王巍42000元。其中15000是王巍的好处费,王巍请客吃饭花了有一万多,之后的确将丁某某朋友的孩子安排到河南成功学院上学。之后对方又想让王巍将其孩子升到河南财经学院上二本,王巍将剩余的钱给了李保强,李保强是河南省各个高校领导司机的会长,但是李保强喝酒死了。王巍将这件事给丁某某说过。之后丁某某找王巍想让王巍帮忙揽一些医院工地上的活,当时丁某某和孟现亮一共给了王巍70000元跑事的费用,之后事情没有办成,王巍将钱退给了丁某某和孟某某。 2、被害人丁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09年7月,丁某某的朋友刘某某找到丁某某,称其女儿考上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下属分校河南成功学院。因为对这个学校不是很满意,想通过关系转学。因为王巍的介绍过他的家庭背景,便对王巍比较信任,让王巍将刘某某的孩子转到河南科技大学上学,王巍没有办成。后王巍又说可以把孩子转到河南财经学院上学,但是王巍一直没有办成。期间王巍分三次共从丁某某处要走了42000元,一直未还。后过了一段时间,王巍又说涧西区第三人民医院要拆迁,其可以把项目接下来。2011年7月份的时候,王巍找丁某某让丁某某帮助其完成这个项目,丁某某又给王巍拿了7万元。当时丁某某和孟某某各拿了35000元,欠条打的是孟某某的名字。之后2012年4、5月份的时候,河科大三院的工程都开始了,还没有接到项目。找王巍退钱时,王巍退了孟某某的35000元,丁某某自己还给了孟某某35000元。王巍还欠丁某某35000元未还。 3、证人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涧西区科大一附院的工程是通过正规的合同手续承包给了河南六建集团和国安集团,并没有承包给王巍。 4、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其通过丁某某认识了王巍,王巍说其父亲是原河科大的党委书记,还说认识河科大一附院的领导,可以通过疏通关系接到三院拆房子的工程,并说需要70000元疏通关系。后孟某某将70000元交给了王巍。但王巍并未接来工程。孟某某因眼睛做手术,紧追着王巍要回来了35000元,丁某某看着孟某某做手术用钱,就自己拿了35000元给了孟某某。 四、2010年3月份开始,王巍以自己的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事后可以给被害人付某某分得分红为由,多次骗取付某某现金共计370000元。后经付某某多次催要,王巍以在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美景新城帮付某某买房并帮其付清房款为名推托还款。2012年11月份,王巍拿着偷配的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美景薪城2号楼2701号房子钥匙交给付某某,致使付某某在装修过程中被告知该房子王巍并未购买。付某某得知被骗后开始向王巍索要钱款,案发前,王巍偿还付某某7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王巍以跑新区三院和老区三院基坑的工程为由,陆续从付某某处拿了36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付某某交房子款的押金,现在还在美景新城售楼处押着。后付某某问王巍要钱,王巍没有能力偿还。付某某说是买房子用的,王巍承诺说工程款要回来了,把钱还给付某某,并可以多给一些钱让付某某买房子。2010年,付某某想买美景新城的房子,因王巍欠付某某的钱,便想给付某某买套房子。付某某交了30000元定金,交完定金后,王巍的钱一直没有到位。因付某某急着装修,王巍便找到售楼部的一个女经理,要了一把钥匙给付某某,让付某某进行装修。 2、被害人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08年7、8月份,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巍。2010年3、4月份,王巍跟付某某说有一个工程需要用钱,让付某某拿3万元,等工程完工可以给付某某分红,但一直没有分红。后来王巍又说该工程还需要用钱,如果不拿钱,之前的钱将不退了。之后王巍都是以各种工程需要钱为由,共从付某某处拿了370000元。2011年,付某某让王巍出具了一张370000元的欠条,王巍称等付某某买涧西区美景新城房子时将钱归还,并付清房子的余款。2010年12月,王巍说帮付某某在美景城买一套房子。2011年,王巍让付某某给开发商交了30000元的定金,没有出据收据。期间付某某向王巍要钱,王巍以各种理由推辞。2012年王巍将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美景薪城2号楼2701号房子钥匙交给付某某,让付某某装修。付某某装修一个月左右,投入了100000元。开发商告知付某某该房子并未办理任何手续。付某某得知被骗后开始向王巍索要钱款,王巍偿还付某某70000元。2013年7月26日,王巍给付某某换了一张300000元的条子。 3、王巍出具的一张借条证明,王巍向付某某借款300000元。 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王巍是美景新城物业经理。2012年底的时候,王巍到美景新城售楼部看房子,因为王巍看房次数比较多,对王巍印象比较深。事后知道王巍在看房子的时候偷配了2号楼一单元2701的房子钥匙,因为当时房子正值住户装修期间,装修的人多,物业没有发现。到后期摸排房子卖的情况时,发现2701有装修工人在装修,因为该房并未卖出,便制止了装修工人。过了一段时间,有一名女子找到物业,说房子是王巍购买的,还从她那里拿了钱。杨某某向该女子解释后,让其抓紧找王巍处理。 五、2011年6、7月份,王巍以给被害人朱某某的孩子办理上大学和三本转二本为名,骗取朱某某36000元。 2012年初,王巍以给朱某某的战友周某某的孩子办理到洛阳师范学院上大学为名,骗取周某某共195560万。后王巍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前,王巍偿还朱某某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2011年,朱某某找王巍帮忙,想让王巍将其朋友家的孩子办到师范学院上学,王巍答应后,陆续从朱某某的朋友处拿走193000元。王巍找到河科大管招生的李校长的司机尹某某,尹某某当时就回绝了。王巍为了骗取朱某某朋友的钱,一直骗对方说为其找人办事,可以办成,实际将钱用于还账。期间在朱某某的催要下,王巍还了5000元。 2、被害人朱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1年6、7月份,朱某某想让孩子到河南财大成功学院,找到王巍。王巍称可以帮忙,让朱某某拿了2万元的跑事费用。后来朱某某的孩子通过正规高招,被安阳师范学院录取。王巍又称其与安阳师范学院的关系更好,可以给办理三本转二本,并从朱某某处拿了16000元跑事的费用,至今仍未办成。朱某某多次催王巍还钱,王巍至今未还款。2012年初,朱某某的朋友周某某想让其孩子到洛阳找个大学,朱某某找到王巍,王巍答应安排到洛阳师范学院上学。后王巍以各种名义骗取周某某十九万五千多元。期间王巍还了朱某某5000元。王巍诈骗的事情被发现后,朱某某自己出钱将周某某的钱全部还了。 3、王巍出具的三张收条证明,王巍为朱某某孩子办理上大学事宜收取朱某某36000元。王巍收到朱某某、周某某为史翔办理上学事宜费用共计195560元。 4、证人尹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0月,王巍电话联系尹某某说有一个河科大在校生转专业,让尹某某帮忙,尹某某当时就回绝了。 六、2011年,、王巍以给被害人刘某某帮忙购买经济 适用房为名骗取刘某某现金190000元。案发前,经刘某某多次催要,、王巍骗索某某让索某某还刘某某100000元,王巍退还刘某某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2011年,刘某某拖人找到王巍说想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王巍当时说可以购买,之后没有找任何人,就谎称可以办理。随后便进一步开始编造借口向刘某某要钱,一共骗刘某某190000元。通过索某某退了对方100000元,家人退了30000元,还有60000元没有归还。 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1年秋,刘某某经同学的介绍认识了王巍,王巍称其是专门为别人跑事、跑关系的。还说父亲是原河科大的党委书记。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王巍以房号费用和交房款、买烟酒为由向刘某某要了191000元。后经打听,王巍自称找房管局的人并不存在,就找王巍退钱。一直到2013年1月24日,王巍才给刘某某打了一张要给刘某某退钱的条子,但一直未退款,直到2013年10月,王巍及家人共退还了130000元。 王巍出具的收条证明,王巍收到刘某某购买周山新城房子一事190000元。 七、2011年,王巍以能让被害人华某某的表弟到河科大新区医院上班为名,骗取华某某现金7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2010年底的一天,刘某某问王巍能否将一个当兵的办到河科大一附院上班。王巍以办事为由向华某某的亲戚要了70000元。后王巍说去找河科大一附院的史院长,实际没有找过任何人。但称一直在找熟人,将钱用于了还账。 被害人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1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巍,王巍介绍他的父亲是原洛阳市工学院的党委书记,有很多学生在河科大任职。华某某便想着将其表弟安排到新区的河科大一附院工作,跟王巍说后,王巍答应了,并向华某某要了70000元用于跑事。后王巍并未将事情办下来,问王巍要钱,王巍一直拖着不给。 王巍出具的一张收条证明,收到华某某70000元,办华某某上班一事。 八、2012年10月份,刘某某通过高歌找到王巍,让王巍帮其在河科大上学的女儿转专业,王巍从高歌处拿到骗取刘某某的现金36000元。王巍收到钱后,并未给被害人办理此事,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案发前,王巍退还刘某某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刘某某通过高歌认识了王巍。刘某某想把自己的孩子在河科大转专业,当时王巍联系了尹某某,并询问了事情。但是对方只是说先帮忙问问。之后王巍骗对方说事情可以办,对方给王巍了36000元。王巍将钱用于了还账。后对方家长逼着要钱,王巍的家属退给对方3000元,期间王巍骗着索某某让索某某退给高歌15000元。 2、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2年10月,刘某某通过王振军的亲戚高歌认识了王巍。刘某某想给孩子在河南科技大学转专业。高歌把情况给王巍说后,王巍称其父亲以前是河科大的书记,让刘某某拿四万元打点关系。刘某某将四万元转到了王振军的银行卡上,通过高歌给了王巍。后王巍以各种理由拖着。一直等到孩子毕业,事情也没有办成。刘某某便向王巍要钱,要钱时才知道转的四万元王巍拿到的是36000元。见到高歌后,高歌说想让王巍便宜一点,自己将4000元留下了。王巍一直到2013年12月26日才退还了3000元。案发后,刘某某与高歌联系要求高歌还王巍给其的15000元,高歌称这是其与王巍之前的账,与刘某某没有关系。 3、刘某某向王振军转款凭条证明,刘某某向王振军转款40000元。 九、2012年10月份,王巍以自己在河科大一附院外科楼有工地和在宜阳县有工地,需要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索某某200000元。2013年,王巍以在外欠钱,若不还款将无法索要之前的工程款为名取得被害人索某某的信任后,让索某某帮其偿还欠刘某某款项100000元。后又以便于好要工程款为由,骗取索某某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王巍与索某某是多年的朋友,王巍将宜阳县香泉洒店的合同拿给索某某看,还说自己在河科大一附院有工地,以这两件事情向索某某借款说是资金周转。后将钱用于还账。之后又告诉索某某在外面有欠款,如果还不上钱,对方就会一直纠缠,就无法到工地要账,也就无法还以前欠索某某的二十万。以这样的借口骗着索某某替王巍还给刘某某十万元。期间王巍骗着索某某让索某某退给高歌15000元。 2、被害人索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2年10月的一天,王巍找到索某某,称其在宜阳有一个工地,前期已经投资了一大部分钱,向索某某借五万元钱,并承诺十天内还款。索某某借给王巍了三万元。后王巍又以要工程款给好处费等各种理由从索某某处拿了十多万元。到2013年王巍仍未将宜阳工程的工程款要回来,索某某也一直催促王巍,王巍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王巍又称其在河科大一附院有一个工地,其已经揽到了挖基坑和一些拉土方的活,以疏通关系、进场费等理由,向索某某要钱投资。索某某又陆续给王巍拿了有十多万元。期间共被王巍骗了三十余万元。2013年5月份的一天,王巍给索某某打电话,称他被刘某某及家属控制了,并说欠刘某某十五万元,想让索某某帮助先偿还十万元,等工程款下来以后还索某某。索某某想王巍被控制就没有办法要工程款,就帮王巍还了十万元。期间,王巍说高歌是省建六公司的财务人员,给高歌15000元的好处费,可以把宜阳的工程款要回来。直到民警将王巍抓获,王巍称早已将工程转手了,索某某才知道被骗。 3、另有欠条、收条、银行凭证等证据在卷资证。 十、2013年7月份,王巍以能让被害人马某某的孩子到洛阳市轴一中上学为名骗取马某某现金和烟共三万一千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马某某和王巍是多年的朋友,对王巍的家庭背景比较了解。2013年7月的一天,马某某与王巍联系,让王巍想办法让马某某的孩子上东升一中,王巍答应后,谎称为其找人办理,陆续从马某某处骗取了31000元,但并没有找人,而是将钱还账用了。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马某某的孩子参加中招考试,马某某想让孩子到轴一中上学,找到王巍帮忙。王巍答应后,还说在教育系统认识的人较多,从马某某拿走钱和让马某某买烟共计31200元,并从马某某处借款8000元。 3、证人史某某证言证明,王巍没有去找史某某办理马某某孩子上东升一中上学一事。期间有一个陌生女姓的电话,问她孩子办理入学的事情怎么样了,史某某当时给她说并知道这件事,并告知她可能被骗了。 另有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资证。 十一、2013年9月,王巍以帮助赵某某孩子在招教考试面试方面帮忙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35000元。2013年11月份,王巍又以给被害人办的事情已经有了眉目,需要送些烟酒为名,骗取被害人烟酒钱68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份,赵某某通过关系找到王巍,说自己的姑娘已经进入小学招教的面试阶段,想让王巍找人让其女儿面试顺利通过。王巍答应后,说跑事要费用,对方给了王巍35000元用于跑事。王巍找到河科大小学的胡某某校长,就是问了一些招教考试的情况,没有提赵某某所托之事。之后给对方说事情可以办成,还向对方索要了烟酒,共计6880元。之后一直骗对方说事情可以办成,但是始终没有为其办理。 2、被害人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赵某某是在2013年9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王巍,通过王巍介绍知道他的父亲叫王墨林,是原洛阳市工学院的党委书记,他的父亲有很多学生现在都在洛阳市政府的多个要职担任领导。赵某某的姑娘正好在考招教考试,赵某某让王巍帮忙,王巍答应了。后王巍向赵某某要了35000元钱用于跑事,一直等到2013年11月,王巍说事情已经有眉目了,让赵某某花些烟酒钱,赵某某给了王巍6880元,用于购买烟酒。2014年1月,王巍说姑娘的事办成了,过两天可以到单位上班了。后来王巍的手机关机一直联系不上,赵某某才知道被骗了。 3、王巍出具的二张收条证明,王巍分别收到赵某某现金6880元和35000元。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王巍没有因为招教师的事联系过胡某某。 十二、2013年,王巍以能让被害人朱某某的孩子到河南科技大学上本科为名,骗取朱某某现金60000元。案发前,王巍父母退还朱某某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巍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华某某找到王巍让王巍将朱某某的孩子办到洛阳理工学院上学,王巍答应了,并找河科大招生的主任伦某某,伦某某将事情回绝了。王巍没有再提,而是骗朱某某说为其找人办事,从朱某某处拿了60000元,实际上将钱用于还账。王巍的母亲退还朱某某了10000元。 被害人朱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朱能通过华某某介绍认识了王巍,之后听王巍说其父亲是原洛阳市工学院的党委书记,同时还想着是朋友介绍的,就对王巍比较信任。之后朱某某想通过王巍将孩子办到河科大去上学。王巍答应了,让朱某某交60000元跑事。等到2013年10月底,朱某某感觉不对劲,找到河科大招生办的主任,该主任称并不知道此事。朱某某让王巍退钱,王巍开始一天拖一天。最后王巍的父母还了朱某某10000元。 王巍出具的欠条证明,王巍收到朱某某60000元。 4、证人伦某某证言证明,王巍在2013年招生期间电话问过伦伯楠一些关于招生的情况,没有因为具体的事找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巍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坦白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结合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王巍可酌情从轻处罚。对王巍的辩护人辩称案发前已归还的款项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巍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指控的被告人王巍诈骗付某某和索某某的两起犯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本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