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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秀珍、汤凤明、汤文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记成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04号 申请执行人白秀珍,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汤凤明,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汤文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记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秀珍、汤凤明、汤文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记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104号
申请执行人白秀珍,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汤凤明,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汤文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记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秀珍、汤凤明、汤文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记成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记成银行存款16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