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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振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文法执补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李君凤,女,汉族。 被执行人袁振先,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君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振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文法执补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李君凤,女,汉族。
被执行人袁振先,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君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振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振先银行存款50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