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林姚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郭某,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刚、冯梓慧,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1958年5月1日出生。 被告陈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林姚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郭某,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刚、冯梓慧,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1958年5月1日出生。

被告陈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系其主张权利借款的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志强

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

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