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冯海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利花,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583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海涛名下所有的轿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海涛名下所有的轿车壹辆。 二、被执行人冯海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冯海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冯海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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