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72-2号 申请执行人石岩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吴朝亮,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汤执字第3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朝亮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朝亮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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