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梦梦与马艳杰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5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梦梦,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艳杰,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汤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5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梦梦,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艳杰,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汤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艳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艳杰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艳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马艳杰在银行的存款14530元;

划拨被执行人马艳杰在银行的存款1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