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5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梦梦,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马艳杰,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汤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艳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艳杰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艳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马艳杰在银行的存款14530元; 划拨被执行人马艳杰在银行的存款1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