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岭,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文梅,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段卫利,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垒,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高生月,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姚培庆,工程处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