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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岭等人与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岭,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文梅,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段卫利,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垒,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岭,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文梅,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段卫利,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垒,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高生月,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姚培庆,工程处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