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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志与师兵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7号 申请执行人唐文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师兵峰,男,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师兵峰名下所有的豫ESXX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457号

申请执行人唐文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师兵峰,男,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城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师兵峰名下所有的豫ESXXXX号轿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师兵峰名下所有的豫ESXXXX号轿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师兵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师兵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师兵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