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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杰与潘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34号 申请执行人崔庆杰,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潘银(艮)庆,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崔庆杰申请执行潘银(艮)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34号
申请执行人崔庆杰,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潘银(艮)庆,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崔庆杰申请执行潘银(艮)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庆杰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申请。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崔庆杰向本院提出的撤销案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