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34号 申请执行人崔庆杰,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潘银(艮)庆,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崔庆杰申请执行潘银(艮)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庆杰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申请。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崔庆杰向本院提出的撤销案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