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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杰与赵清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民一初字第5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任文杰,男,1968年6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开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清选,男,1963年11月1日生。 委托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民一初字第5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任文杰,男,1968年6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开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清选,男,1963年11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高阳、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市交通局东200米对面)。
负责人王军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王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荣、周建领,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任文杰诉被告赵清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文杰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文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开宪、郭建华,被告赵清选及委托代理人王高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晓荣到庭参加了诉讼,又于2014年10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文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开宪、郭建华,被告赵清选委托代理人王高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建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文杰诉称:2013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赵清选驾驶豫AA722E小型轿车从滑县半坡店乡老河寨南地常新庄路口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王郑公路左侧拐弯的过程中与沿王郑公路由北向南的原告任文杰驾驶的豫ERJ298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文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较重,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共计288115.79元。
被告(反诉原告)赵清选辩称:1.我的车辆在三被处投保有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请过高。3.我方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4.我方车辆也有车损,现对原告任文杰提出反诉,要求任文杰赔偿我方财产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万元,反诉费由任文杰承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任文杰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司机商业乘坐险和交强险,商业乘坐险限额为5000元,但是没有投不计免赔险,免赔率为15%。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给付给被告赵清选车损20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1.我方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2.被告赵清选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因原告的二处伤残与交通事故的参与度问题为30%-40%,因此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应当乘以系数。4.原告计算的误工费期限过长,护理费过高,应当扣除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天数。原告要求的护理人员食宿费,因已经支付过护理费,不应当再支持该项。5.原告要求的安装假肢费用,我公司认为应当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者提供相关司法鉴定证明予以支持。6.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18时许,在滑县王郑公路半坡店乡老河寨南地常新庄路口,被告赵清选驾驶豫AA722E小型轿车与原告任文杰驾驶的豫ERJ298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任文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赵清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任文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任文杰受伤后于2013年1月17日至2013年1月18日在滑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天。2013年1月18日至2013年1月24日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天。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2月9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6天。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3月6日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25天。2013年3月6日至2013年住院天数4月7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2天。原告任文杰共计住院80天,支付医疗费81679.32元。2013年7月9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委托安阳维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任文杰的伤残程度及伤病关系进行鉴定,2013年8月19日作出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任文杰因车祸致小肠破裂被评为9级伤残;脑梗死后遗症被评为7级伤残;左足前部缺失被评为9级伤残。2、被鉴定人任文杰外伤后继发的脑梗死和左足趾坏死与车祸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参与度酌定为55%-65%。鉴定费1100元(含100元照相打印费)。被告赵清选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并且申请药物剥离鉴定。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三项鉴定1、任文杰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2、药物剥离;3、对任文杰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4年2月23日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任文杰腹部闭合性损伤、左下肢外伤(左膝部外伤、左髌韧带损伤)与交通事故外伤之间系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100);其脑梗塞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拟定为30%—40%;其左足脚趾坏疽、左前足缺失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拟定为30%—40%。2、被鉴定人任文杰在住院期间自己承担的医药费用合计为13352元-15578元。3、被鉴定人任文杰腹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10级,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所致左上肢肌力4级的伤残等级为8级,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左前足缺失的伤残等级为10级。被告赵清选共支付鉴定费8070元。滑县人民法院要求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为何在鉴定中使用“伤病关系评定标准”予以说明,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1日作出补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原则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事实求是地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有伤、病等进行鉴定”。基于上述原则,我鉴定中心根据医学原理在分析说明中客观分析了被鉴定人任文杰脑梗塞及左足趾坏疽、左前足缺失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拟为30%至40%。根据外伤参与度降级原则,外伤参与度30%至40%拟降一级,因此,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所致左上肢肌力4级的伤残等级为8级,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左前足缺失的伤残等级为10级。2013年1月31日,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滑县德鐘资产物价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任文杰所有豫ERJ298轻型普通货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价值,进行了估价鉴定,经实物勘验,市场调查,认真测算,确认该车估损总值为7485元。评估费380元。施救费1200元。2014年2月1日,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滑县德鐘资产物价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告赵清选所有豫AA722E号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价值,进行了估价鉴定,经实物勘验,市场调查,认真测算,确认该车估损总值为17280元。评估费800元。施救费1700元。
另查明:原告任文杰所有豫ERJ298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一份商业乘坐险,限额未5000元,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免赔率为15%,原告任文杰同意将免赔部分,从保险额部分中扣除,另外还投保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均在投保期内。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任文杰,被告赵清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达成协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直接在较强险财产限额内直接支付被告赵清选车辆损失2000元,款汇入滑县人民法院账户。被告赵清选所有豫AA722E号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投保期内。被告赵清选为原告任文杰垫付医疗费7000元。原告任文杰在王庄镇开门市,门市在王庄镇沙南村,卖鞋、凉席等日常用品。
原告任文杰有一女儿需要抚养,女儿任利爽,2002年2月25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滑县骨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滑县人民医院病历两份、新乡一附院病历两份、入院证、出院证、转诊证明、医疗费票据19份、司法鉴定费票据、照相票据各一份;车损评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安阳维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保险单3份,被告赵清选提交的豫AA722E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证、赵清选驾驶证、保险单、收到条2张、鉴定费票据80张、原告在滑县中医院住院病历、赵清选驾驶证、事故认定书、豫AA722E号小型轿车车损估价结论书、评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以及本院提交的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本案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赵清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任文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事故形成原因和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该事故应按7:3责任划分。因本案事故车辆豫AA722E号小型轿车在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作为保险人,其应对原告李得文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清选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一份商业乘坐险,限额为5000元,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免赔率为5%,考虑免赔率后,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新乡西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意见“被鉴定人任文杰在住院期间自己承担的医药费用合计为13352元-15578元”,本院酌定原告任文杰应当自己承担14000元。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1日作出补充说明中以明确说明,做出原告任文杰伤残等级鉴定时,以考虑参与度,并对伤残等级进行降级认定,本院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将不再考虑参与度。原告任文杰误工费标准按照河南省2013年批发零售业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因原告任文杰两次伤残鉴定结论不同,本院酌定原告负担第一次鉴定费用,被告赵清选负担第二次鉴定费用。原告任文杰主张的安装假肢等费用,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任文杰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任文杰,被告赵清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达成协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直接在较强险财产限额内直接支付被告赵清选车辆损失2000元,款汇入滑县人民法院账户,是原被告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任文杰合理损失:住院80天,支付医疗费81679.32元,扣除原告任文杰自己承担的14000元,医疗费为6767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30元,共计2400元;营养费每日20元,共计1600元;护理费6365元(29041元/年÷365天×80天);误工费按照河南省2013年批发零售业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至第一次评残前一天18373元(31485元/年÷365天×213天)残疾赔偿金计算为66848元(8475.34元/年×20年×32%+5627.73元/年×7年×32%);车损7485元;评估费380元;施救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170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2500元;被告赵清选为原告任文杰垫付医疗费7000元,应当予以扣减,原告任文杰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
被告(反诉原告)赵清选合理损失:车损17280元,评估费800元。施救费1700元,被告赵清选首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2000元,超出部分由原告任文杰按照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被告赵清选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任文杰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365元、误工费18373元、残疾赔偿金计算为66848元、车损2000元、精神抚慰金17000元;交通费1414元,合计122000元;
二、被告赵清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文杰医疗费5767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600元、车损5485元、评估费380元、施救费1200元、交通费1086元,共计69830.32元的70%即48881.22元,减去已支付的7000元,再支付41881.22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乘坐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任文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750元;
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赵清选2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任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赵清选车损15280元,评估费800元、施救费1700元,共计17780元的30%即5334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任文杰和被告(反诉原告)赵清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32元,反诉费25元,共计5557元,由被告赵清选负担4230元,原告任文杰负担132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卢大勇
审判员  景素祯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