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王俊霞,女,1972年8月19日生。 被告耿志愿,男,1974年7月26日生。 原告王俊霞诉被告耿志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俊霞诉称,被告耿志愿于2012年7月18日赊欠原告王俊霞货价值12780元整,并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耿志愿偿还欠款1278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耿志愿的基本信息不明确,查无此人,致使无法送达,原告王俊霞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俊霞对被告耿志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海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