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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琰与苏广来、赵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李琰,男,1976年3月10日生。 被告苏广来,男,38岁。 被告赵子宁,男,39岁。 原告李琰诉被告苏广来、赵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琰诉称,经被告赵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李琰,男,1976年3月10日生。
被告苏广来,男,38岁。
被告赵子宁,男,39岁。
原告李琰诉被告苏广来、赵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琰诉称,经被告赵子宁介绍并担保,被告苏广来于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借现金22000元,当时被告承诺用一个月就偿还,可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2000院及利息4000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苏广来、赵子宁的基本信息不明确,查无此人,致使无法送达,原告李琰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琰对被告苏广来、赵子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海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