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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万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万召,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6日在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侦三大队抓获,同年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万召,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6日在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侦三大队抓获,同年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万召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万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被害人牛某某通过他人认识了在滑县城关镇金丰宾馆当保安的被告人郭万召,当时,牛某某在滑县四间房乡承包了一些耕地,需要资金。2013年12月份左右,郭万召向牛某某谎称其外甥女耿红普和外甥女婿均在郑州建设银行工作,可以贷来款,但是需要送礼,骗取牛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被牛某某要回10000元。
2、2014年年初,被告人郭万召向被害人耿某某谎称,其亲戚耿某甲在滑县新区祥泰苑二期有楼房一套,因急需用钱,现以19万元的价格转卖,耿某某信以为真,分两次给付郭万召购房款70000元。
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郭万召向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谎称其外甥耿某乙在滑县电业局任副局长,可以承包电力工程,但要先拿90000元做开工保证金,胡某某、张某某信以为真,于2013年6月10日,在滑县新区开元盛世北门口给付郭万召人民币90000元。
4、2013年8月份,被告人郭万召向被害人胡某某谎称其亲戚耿某甲在滑县新区祥泰苑二期有楼房一套,系耿某丙收礼所得,现可以以19.6万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胡某某信以为真,分两次给付郭万召购房款110000元。
5、2012年5月份,被告人郭万召向被害人朱某某谎称其外甥耿某甲是滑县汽车站站长,汽车站招人,耿某甲手里有名额,一个名额50000元,朱某某信以为真,随即给付郭万召人民币50000元。给钱时朱某某向郭万召提及其大女儿也没有工作的情况,郭万召随于当晚给朱某某打电话谎称,有个局长的孩子不去上班,多出一个名额,朱某某再次信以为真,几天后再次给付郭万召人民币50000元。之后朱某某多次催促郭万召其女儿上班事宜,郭万召谎称手续正在办理中。后郭万召又以每个名额需再交20000元为由骗取朱某某40000元。2014年3月份,郭万召又谎称需请客送礼,4月份就能上班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5000元。之后,郭万召手机关机,朱某某找到了耿某甲,得知被骗。
6、2013年8月份,被告人郭万召向被害人马某某谎称其认识滑县电业局的张副局长,现滑县电业局要招人,花钱就能进去成为正式职工。为了让马某某相信,郭万召找到其熟人薛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假冒张副局长。之后郭万召约马某某在滑县世纪庄园洗浴中心门口见面,当着马某某的面约薛某某见面,随后薛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黑色广汽传奇轿车)来到世纪庄园洗浴中心门口,郭万召称领导来了,马某某信以为真,随上前握手,并称孩子工作的事请拜托了等话,薛某某称没事,有什么事就直接和郭万召说,让郭万召再和他说,随后开车离开。之后,郭万召便称安排工作跑事需要50000元钱。2013年9月16日,马某某在滑县新区一饭店内给付郭万召人民币30000元。之后马某某多次催促郭万召,2014年2月份,郭万召再次向马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称给了钱,3月1日就让孩子上班,2月27日晚马某某在滑县新区一饭店内再次给付郭万召人民币20000元。之后郭万召仍多次推脱,马某某报案。
综上,被告人郭万召共计诈骗六起,诈骗得款48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郭万召供述;2、同案人薛某某供证;3、被害人牛某某、耿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马某某陈述;4、证人常某某等六人证言;5物证:被告人郭万召伪造的印章照片、郭万召住处照片;6书证: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抓获郭万召经过、郭万召书写收条三份、河南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郭万召伪造的合同资料、郭万召户籍证明。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万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万召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未将赃款退出。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万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万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程志远
审判员  赵政凯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常双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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