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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忠涛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2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忠涛,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1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2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忠涛,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1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忠涛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忠涛及其辩护人李卫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蒋忠涛利用担任滑县小铺乡中心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小铺乡中心学校向小铺乡中小学分摊票据进行报销之机,将个人因私消费的发票、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多索要的发票混杂其中报销,非法占有公款30475元。
2、2012年春秋两季,滑县新华书店支付滑县小铺乡中心学校教辅征订回扣款人民币38808元,该款小铺乡中心学校未下帐,由会计王某某保管。被告人蒋忠涛分两次从王某某处借走21000元,后用向他人索要的发票抵顶,借走的人民币21000元被其非法占有。
3、2013年11月,滑县小铺乡中心学校在配合上级查教师吃空饷问题的过程中,依职权向请假三个月的大张庄小学教师袁某某追缴三个月的工资款共计5244元上缴财政。后袁某某提交了当时办理病假手续,该工资款又从财政上返还给滑县小铺乡中心学校。被告人蒋忠涛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蒋忠涛共计贪污三起,贪污得款56719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忠涛所得赃款56719元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蒋忠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等三十三人的证言;3、书证:证人王某某所记的流水账复印件、证人袁某某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审批花名册、被告人蒋忠涛安排王某某交给新华书店的发票复印件、被告人蒋忠涛分摊到各中小学的发票复印件等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忠涛利用身为滑县小铺乡中心学校校长的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款56719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蒋忠涛能够全部退赃,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忠涛的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忠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二、被告人蒋忠涛贪污所得56719元由收缴单位退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志远
审判员  赵政凯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志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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