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58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0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由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由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是在滑县三八岗西北角的竹韵化妆品店购买化妆品,成为该店的会员。2013年6月29日12时30分许,程某某营应到该店领取会员赠品。服务员翟某某在登记本上没有找到程某某的名字,服务员巫某某根据该店登记的电话号码发现误将程某某登记为陈某某。被告人程某某询问巫某某是否可将错误的姓名更改,巫某某告知可更改但需要降积分。被告人程某某埋怨将其姓名登记错误,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程某某撕拽巫某某衣服和头发,用脚踢巫某某,其他服务员推巫某某离开,被告人程某某追打并随手拿货架上的化妆品摔巫某某,又推倒摆放洗发水的一个货架,将另一货架上护发品推掉地上。巫某某离开后王某某报警。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5936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各种损失共计6000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巫某某、王某某、翟某某、崔某某和王某甲证言;3、程某某的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程某某抓获经过,出警经过,调解书、收到条和撤诉书;4、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照片;6、竹韵化妆品店内监控视频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案中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志远 审判员 刘国强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双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