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3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由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滑县牛屯镇黄营村经营一家副食店。2014年元月份的一天,一陌生男子到王某某的小卖部问其是否要盐,王某某贪图便宜,当时便以低于正常的进价从该男子手中购买五大包盐,每包重50kg,内装100小袋,小袋盐的包装为“卫群”牌加碘盐。王某某将该盐出卖给村民食用。2014年7月14日,滑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在王某某的副食店查获剩余的违法盐产品151公斤。经检测该盐碘含量为0。该盐的小袋包装和碘盐防伪标识均是假冒河南省卫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 另查明,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它包括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严重缺碘造成的地方性克汀病,更严重的是在胚胎期和婴幼儿期缺碘会引起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大脑发育迟滞和先天性畸形等。依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缺碘地区必须食用加碘盐,只有通过长期补碘措施,碘缺乏病才能达到持续消除状态。在河南省除已经查明的商丘市、开封市,新乡市和濮阳市的20个县的172个乡属于高碘地区已供应碘食盐外,其他地区应该供应加碘食盐。在我省上述地区之外的居民应该食用加碘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长期实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盐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盐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盐业案件现场调查笔录,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审批表和扣押通知书,抽样取证盐业违法物品清单,工作证复印件2、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卫疾控发(2012)10号文件,国务院和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3、查获现场和违法盐产品照片;4、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和食用盐监测评价报告;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6、证人黄某某等五人的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他人严重食源性疾病,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志远 审判员 刘国强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双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