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8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以6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在滑县赵营乡西新庄村西地上生长的杨树。后张某某在没有到滑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张某甲、延某某、苗某某三人分三次将该地块上的杨树183棵砍伐。后经滑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该183棵杨树立木蓄积共计15.470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案发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证人苗某某等五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木料扣押款票据,案件来源证明,滑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案件破获经过及案件移送材料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达15.4703立方米,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振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向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