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孟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9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32号起诉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9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豫E8Q922号二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万古镇东双庄村路段时,撞到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郭某某,造成郭某某受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从孟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证明,调解协议及被告人孟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崔万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