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2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丁义,男,1982年8月1日出生。2007年11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1日经滑县公安局决定,次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秀章、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丁义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丁义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关丁义请同村村民白某某帮忙介绍卖出自己的一辆金马牌正三轮摩托车。经白某某介绍,关丁义与被害人位某某事先商定好了14000元的交易价格,后于同月17日上午在上官镇孟庄村孟某某经营的鸿发浴池进行了交易,签订了二手交易协议书,相互交付了车、钥匙和现金13200元。随后二人共同到滑县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外等候的关丁义趁位某某去大厅办理手续之际,用其留有的另一把车钥匙将三轮摩托车开走,以1万元的价钱抵押给高平镇张八寨村张某某。位某某发现后与关丁义联系,关丁义称不卖车了,并一直未退还够车款直至案发。 被告人关丁义于2014年4月23日退还位某某现金132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到滑县新城派出所投案。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系自首,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关丁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信息,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份,投案说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位某甲、白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关丁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金马牌摩托车价格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丁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有投案情节且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解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丁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国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双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