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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兰宝与苏西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5)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116-3 申请人苏兰保,男,1945年7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苏西朝,男,1964年1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滑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苏西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116-3

申请人苏兰保,男,1945年7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苏西朝,男,1964年1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滑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苏西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西朝于2010年4月5日前按判决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苏西朝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苏西朝存款26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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