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43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男,1987年3月1生。 被执行人张美玲,男,1985年3月22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滑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5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美玲的账号246800800485(存折号100062436600544730)。 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