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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与张美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3)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43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男,1987年3月1生。 被执行人张美玲,男,1985年3月22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滑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43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男,1987年3月1生。

被执行人张美玲,男,1985年3月22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滑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5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美玲的账号246800800485(存折号100062436600544730)。

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