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杨刚平。 被执行人宋爱兵。 被执行人赵国连。 申请执行人杨刚平与被执行人宋爱兵、赵国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宋爱兵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刚平工资27000元;二、被告赵国连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