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焦永江。 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杜际平,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焦永江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