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433-2号 原告祝端瑞,男,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连坡,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 原告祝端瑞与被告付连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祝端瑞于2014年12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端瑞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端瑞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祝端瑞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