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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端瑞与付连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433-2号 原告祝端瑞,男,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连坡,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 原告祝端瑞与被告付连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祝端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433-2号
原告祝端瑞,男,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连坡,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
原告祝端瑞与被告付连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祝端瑞于2014年12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端瑞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端瑞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祝端瑞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