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329-2号 原告王燕兵,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民委员会。 被告张领丰,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燕兵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民委员会、被告张领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王燕兵于2014年12月22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兵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兵撤回起诉。 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燕兵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