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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兵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民委员会、张领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329-2号 原告王燕兵,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民委员会。 被告张领丰,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329-2号
原告王燕兵,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民委员会。
被告张领丰,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燕兵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民委员会、被告张领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王燕兵于2014年12月22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兵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燕兵撤回起诉。
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燕兵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