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26-1号 原告李玉梅,女,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秀英,女,1958年8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与被告胡秀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梅于2014年12月2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 诉讼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李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