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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保国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克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12-1号 原告吴保国,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际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震,系该公司法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12-1号
原告吴保国,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际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克然,男,1960年8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保国诉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郑克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保国于2015年1月6日以为便于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国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保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保国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