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12-1号 原告吴保国,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际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克然,男,1960年8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保国诉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郑克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保国于2015年1月6日以为便于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国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保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保国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