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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53号 原告付某某,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付某甲,女,1975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53号
原告付某某,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付某甲,女,1975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