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53号 原告付某某,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付某甲,女,1975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