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31-1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叶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