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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31-1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叶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31-1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叶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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