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张联勋,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胡清琴,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凯。 原告张联勋诉被告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联勋于2014年12月1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已达成协议,被告愿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联勋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联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联勋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