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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联勋与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张联勋,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胡清琴,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凯。 原告张联勋诉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张联勋,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胡清琴,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凯。

原告张联勋诉被告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联勋于2014年12月1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已达成协议,被告愿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联勋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联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联勋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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