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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辉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亚辉,男,1982年6月6日出生。因犯聚众斗殴罪,2008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12月30日被西平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亚辉,男,1982年6月6日出生。因犯聚众斗殴罪,2008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12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姚某某承建西平县城百花村住宅小区5号楼工程时,被告人王亚辉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以该工程占用其村土地为由多次阻挠施工。2011年5月份,姚某某迫于无奈,给被告人王亚辉等人现金70000元。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亚辉等人将700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姚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张法全、张金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要挟姚某某,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亚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害人姚某某被敲诈的钱款已得到偿还,对王亚辉予以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亚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亚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与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亚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新伟
代理审判员  苑林林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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