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光法执字第00198-2号 申请人杨先勇,男,1963年1月29日生。 申请人金维荣,女,1966年2月12日生。 申请人胡炳兰,女,1987年1月8日生。 信访人杨智杰,男,2012年5月17日生。 被执行人光山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厚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光山县电业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光山县电业局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光山县电业局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光山县电业局位于光山县农联社账号:00000011505845650012账户上的存款391898元。 审判员 吴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