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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748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 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安强适用简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748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
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安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24日依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2005年4月1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6年12月7日生育长子陈阳灿,2009年7月2日生育次子陈钦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夫妻相互不信任,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矛盾越来越大,感情破裂。为此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24日依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2005年4月1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6年12月7日生育长子陈某甲,2009年7月2日生育次子陈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夫妻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增大,导致诉讼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身份户籍信息、结婚证及原、被告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儿子,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安强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      忠      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