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刑罚执字第3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移送执行人王某某,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上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并处罚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上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云 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