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58号 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324414-3。 法定代表人王姝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清晓,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9月28日。 委托代理人李素平,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7月12日。 被告王振杰,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5日。 委托代理人王霄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