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21号 原告位发展,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18日。 被告赵根有,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29日。 被告王金亮,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发展诉被告赵根友、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发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