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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发展与赵根有、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21号 原告位发展,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18日。 被告赵根有,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29日。 被告王金亮,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发展诉被告赵根友、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21号
原告位发展,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18日。
被告赵根有,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2月29日。
被告王金亮,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发展诉被告赵根友、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发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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