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31号 原告杨书灿,你,出生于1963年11月5日。 被告宋逢威,男,出生于1977年6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灿诉被告宋逢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书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会琴 |